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依地方制度法第
  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