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 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本會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並設各種委員 會審查議案,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內政部備查。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