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 9月29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60642833號令修正公布 第 1條、第18條、第26條至第30條條文及「臺北縣議會行政人員編制表 」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秘書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6年5月21日臺灣省政府八六府民二字第156032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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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6年6月23日臺北縣議會北十三會恩議甲字第23752號令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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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12月15日臺北縣政府(88)北府法規字第476195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3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88年11月26日內政部(88)臺內民 字第8891439號函核定);同時廢止86年 5月21日公布之「臺灣省臺北縣 議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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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2月5日臺北縣政府90北府法規字第027950號令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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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10月2日臺北縣政府90北府法規字第344442號令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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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0年12月31日臺北縣政府90北府法規字第459238號令修正公布第 12條、第22條、第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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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 3月15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30096767號令修正公布 「臺北縣議會行政人員編制表」;並自93年3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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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6年 7月25日臺北縣政府96北府法規字第0960473441號令增訂公 布第33條之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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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6年 9月29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60642833號令修正公布 第 1條、第18條、第26條至第30條條文及「臺北縣議會行政人員編制表 」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
  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本會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並設各種委員
  會審查議案,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內政部備查。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