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成立自治組織,並加入自治組織成為會員。
既存市場於本規則發布實施三個月後仍未成立自治組織者,由主管機關定
期代為召開第一次自治組織籌備會議,推選籌備委員與主席組成籌備委員
會。籌備委員會應擬訂自治組織章程草案,並於組成次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自治組織成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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