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成立自治組織,並加入自治組織成為會員。 既存市場於本規則發布實施三個月後仍未成立自治組織者,由主管機關定 期代為召開第一次自治組織籌備會議,推選籌備委員與主席組成籌備委員 會。籌備委員會應擬訂自治組織章程草案,並於組成次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自治組織成立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