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開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市有土地之開發,管理機關應擬定開發計畫,載明規劃綱要、土地價格、
分成比例及處分方式等項,經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或單位研議後,報經本
府核定並送新竹市議會議決後實施。
前項開發計畫,涉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依規辦理處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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