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土地之開發,管理機關應擬定開發計畫,載明規劃綱要、土地價格、 分成比例及處分方式等項,經邀集本府各相關機關或單位研議後,報經本 府核定並送新竹市議會議決後實施。 前項開發計畫,涉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依規辦理處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