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會年份、會次。
二、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三、總戶數、出席戶數及出席里民數。
四、主席團成員姓名。
五、列席人員之服務單位、職別、姓名。
六、主席及紀錄員姓名。
七、主席致詞。
八、表彰事項。
九、宣導事項。
十、報告事項。
十一、詢問及答復事項。
十二、討論事項。
十三、臨時動議。
十四、其他。
以聯合方式召開之里民大會、紀錄標題應予標明聯合之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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