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之業務,本府得派員檢查,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辦理,並得請有關機關派員會同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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