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指左列情事:
  一、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設
      立人。
  二、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者。
  三、安全設備不合規定者。
  四、未依照規定招生、收費、退費。
  五、聘用外籍教師末依照規定辦理者。
  六、違反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者。
  七、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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