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指左列情事: 一、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設 立人。 二、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者。 三、安全設備不合規定者。 四、未依照規定招生、收費、退費。 五、聘用外籍教師末依照規定辦理者。 六、違反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者。 七、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