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依本法第四十
  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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