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公文登記表保管年限規定如左: 一、甲表:十年。 二、乙表:六個月。 三、丙表:隨時銷燬。 四、丁、戊表:十五年。 前項保管年限,甲、乙表自結案日起算,丁、戊表自收文日起算,丙表 由承辦人過錄承辦登記薄後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