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公文登記表保管年限規定如左:
  一、甲表:十年。
  二、乙表:六個月。
  三、丙表:隨時銷燬。
  四、丁、戊表:十五年。
  前項保管年限,甲、乙表自結案日起算,丁、戊表自收文日起算,丙表
  由承辦人過錄承辦登記薄後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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