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主辦研考業務單位(人員)應辦理事項如左:
  一、調卷分析檢核內容發覺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時應即簽辦。
  二、抽查收發、繕校、監印及檔案管理作業情形,如發現未依照本規則
      之規定辦理時,應作成抽查紀錄表依規定簽報。
  三、存查案件應予抽查,如發現應辦而存案件,除退回承辦單位重辦外
      ,並按情節輕重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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