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
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受理。
三、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立法理由〕
按法制用語,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
限之事實,則使用「逾期」,爰修正第三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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