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採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採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
零二條之規定辦理。
因地區廣大必須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者,應依第二編第二章圖根測量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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