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屍體或骨灰(骸)於葬厝軍人公墓後,管理人員應即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申請名冊(單)記載資料,轉錄於葬厝保管登記名冊內(如附件十
    一)。
二、將附件二規定之葬厝通知單回報聯,回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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