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綠化計畫:
一、應涵括緩衝、遮蔽、隔離、綠蔭、防音、防風、防火及地被等機能植
    栽、景觀植栽及人工植栽等項目。
二、就申請案件範圍內現有植栽詳細調查,樹高十公尺以上及樹高五公尺
    以上且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樹林,應予原地保存,因改變地貌需要
    ,得於區內移植。但提出其他保存、移植或再利用等措施,經國土計
    畫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案件範圍內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五十。
〔立法理由〕
一、為實踐淨零排放自然碳匯路徑,確保已具規模之植栽予以保存,第一
    項明定申請案件應提出綠化計畫,以進行植栽保存之範圍。
二、申請案件範圍內除建築物、道路、水域及必要之作業、營運等人工設
    施外,應綠化之綠覆率標準,以就環境保護、自然保育為妥適之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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