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
設置要點定之:
一、公眾外交協調會:辦理跨地域公眾外交業務、軟實力整合運用之規劃
    與協調、新聞發布、處理與媒體聯繫、外交文宣資料製作與推廣及網
    路文宣、資料翻譯、傳譯等業務,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
    當人員擔任。
二、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辦理協助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連
    結、規劃及推動國際人道援助、國際事務人才培力,置執行長、副執
    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會事務辦公室:辦理本部與立法院及監察院之聯繫、協助推動國會
    外交,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
合業務需要,新增國際事務人才培力,修正第二款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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