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檢驗所需之樣品,得向報驗義務人抽取之。
  前項抽取樣品之數量,由標準檢驗局依檢驗標準、商品性質或檢驗需求
  分別定之。
  樣品經檢驗後,除因檢驗耗損者外,應由報驗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領回
  ,超過領回期間者,視為拋棄,由標準檢驗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
  、法人或團體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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