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於開始營運前,將運送旅客、行李、包裹、貨物
之運價及雜費之基準及其調整方式報請交通部核定;其變更時,亦同。但
民營鐵路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營運者,依該法令及其投資契約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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