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者,查驗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予報驗義務人; 報驗義務人亦得向查驗機關申請核發書面之輸入許可通知。 報驗義務人應自收受許可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憑取樣憑單領取餘存樣 品。屆期未領取或樣品之性質不適合久存者,由查驗機關逕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