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舉辦座談會 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時,應將減量執行方案或調適執行方案之初稿 內容、開會資訊或其他適當廣詢方法、紀錄公開之。 前項初稿內容、開會資訊或其他適當廣詢方法,應於舉辦七日前公開周知 。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召開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徵意見,明 定公開時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