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舉辦座談會
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時,應將減量執行方案或調適執行方案之初稿
內容、開會資訊或其他適當廣詢方法、紀錄公開之。
前項初稿內容、開會資訊或其他適當廣詢方法,應於舉辦七日前公開周知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召開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徵意見,明
    定公開時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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