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及抵繳 證券,依客戶別編製過戶清冊連同媒體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本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所取得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有依第七條第一 項規定之轉擔保運用者,應於停止過戶前六個營業日更換,並依前項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