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公司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及抵繳
  證券,依客戶別編製過戶清冊連同媒體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本公司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所取得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有依第七條第一
  項規定之轉擔保運用者,應於停止過戶前六個營業日更換,並依前項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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