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803
人,瀏覽人次:
94169625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大法官助理考核結果之等次及效果如下: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併同司法院其他聘用人 員人數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