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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第22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聯絡資料,應包括通訊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 信箱。
〔立法理由〕
為便利法院聯繫候選國民法官,以適時釐清其疑惑,使其安心出席選任程 序,進而提高參與審判意願,爰訂定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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