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聯絡資料,應包括通訊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
信箱。
〔立法理由〕
為便利法院聯繫候選國民法官,以適時釐清其疑惑,使其安心出席選任程
序,進而提高參與審判意願,爰訂定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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