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首長移交表冊之查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一級機關、區公所、市營事業機構及其他同級機關首長移交表冊 ,應檢齊一份陳報本府查核。 二、本府二級及三級以下機關、學校首長移交表冊,應檢齊一份陳報直屬 上級機關查核。 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表冊,應檢齊一份陳報本機關首長查核。 前二項所報表冊,應於十日內予以核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