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本府於經營管理者營運期間內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本府得自行接管營運或
指定本府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暫時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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