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組織應於召開成立大會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於選 任代表及會長並通過自治組織章程後,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核定: 一、申請書。 二、會議紀錄及出席會員名冊。 三、代表名冊。 四、自治組織章程。 自治組織成立大會及第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由籌備委員會主席召集。籌 備委員會主席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籌備委員得互推一人召集之。 第一項第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十日前通知各會員,其決議方法依第 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