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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開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市有土地開發範圍內已有租賃者,於收回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依新竹市 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辦法標準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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