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租金及租賃擔保金並簽定契約者,視為拋棄 得標權利,除不予退還押標金外,招標機關得通知候補得標人遞補之, 無候補得標人時,得由次高價投標人照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或重新公 告辦理標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