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租金及租賃擔保金並簽定契約者,視為拋棄
  得標權利,除不予退還押標金外,招標機關得通知候補得標人遞補之,
  無候補得標人時,得由次高價投標人照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或重新公
  告辦理標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