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府或受託單位應定期邀請專家、學者辦理寄養家庭之考核。並依據考
  核結果獎勵表現優良之寄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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