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決議案建議案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決議案建議案屬於村里本身執行者,應由村里辦公處負責計畫,發
      動村里民共同辦理。
  二、決議案建議案不屬於本村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送請鄉(鎮、
      市)公所處理。
  三、鄉(鎮、市)公所收到前款決議案建議案後,應切實儘速處理或函
      送縣政府處理。
  四、縣政府收到前款決議案或建議案後,應儘速處理後並予回覆。
  五、村里辦公處應將決議案或建議案執行情形提下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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