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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補習班應聘請專任教師,但技藝類科教師應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外國 人授聘擔任補習班教師應依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擔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 及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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