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府應撤銷其立案:
  一、有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本府限期整頓改善而逾
      期不為者。
  二、經停止招生而仍繼續招生者
  三、安全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
  四、涉及國家考試或各級學校招生考試洩題案者。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或其他應予撤銷立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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