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府應撤銷其立案: 一、有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本府限期整頓改善而逾 期不為者。 二、經停止招生而仍繼續招生者 三、安全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 四、涉及國家考試或各級學校招生考試洩題案者。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或其他應予撤銷立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