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收發收文人員,負公文點收之責,凡收到公文或函電,應就送件薄、 送件回單或郵電回單,查對點收,並就原薄(單)註明收到年月日時, 蓋戳退還送件人。如無送件薄(單)者,應填給收據(附式二),未設 外收發之機關,其外收發工作,應由總收發指定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