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外收發收文人員,負公文點收之責,凡收到公文或函電,應就送件薄、
  送件回單或郵電回單,查對點收,並就原薄(單)註明收到年月日時,
  蓋戳退還送件人。如無送件薄(單)者,應填給收據(附式二),未設
  外收發之機關,其外收發工作,應由總收發指定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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