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複丈時,應對申請複丈案件各宗土地之毗鄰土地界標一併檢測,必要時並
應擴大其檢測範圍。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收費標準,土地複丈採計實際工作量徵收施測費,爰修正刪除「
全部界址」文字;又辦理複丈應就申請標的及其毗鄰土地蒐集測量資料及
檢查測量圖根點或已知界址點位置,經確認無誤後續辦複丈作業,以確保
測量成果品質及避免錯誤情事,又為利區分複丈過程中界址點放樣之施測
,爰將本條「施測」用詞修正為「檢測」,以避免適用爭議,並符合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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