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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之一
煤氣事業之貯氣設備無法維持尖峰負荷時,應優先停止供應工業用戶。 主管機關得限制貯氣設備無法維持尖峰負荷之線工程、設備及作業上之 安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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