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煤氣事業之貯氣設備無法維持尖峰負荷時,應優先停止供應工業用戶。
  主管機關得限制貯氣設備無法維持尖峰負荷之線工程、設備及作業上之
  安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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