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公文處理人員之獎懲,應依獎懲標準表(附式五十二)之規定辦
理。
附式五十二之五
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計與出納人員辦理一般會計憑證帳務登錄獎勵
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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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 │ 承辦人員經辦憑證單據之審 │
│ \ │ │
│ \ 別 │ │
│獎勵 \ │ │
│評分標準 \ │ 核及會計憑單之開立。 │
├────┬──┼──────────────┤
│ 速 ︵ │ 評 │ │
│ 10 │ 分 │ 未逾規定時限者得十分。 │
│ 度 % │ 標 │ │
│ ︶ │ 準 │ │
├──┬─┴──┼──────────────┤
│ 數 │ 評 │ 1.一、二00件以上 │
│ 量 │ 分 │ 2.八00件 │
│ ︵ │ 標 │ 3.五00件 │
│ 70 │ 準 │ 4.二00件 │
│ % ├────┼──────────────┤
│ ︶ │得 分│ 1.七0 2.六五 │
│ │ │ 3.六0 4.五0 │
├──┼────┼──────────────┤
│ 品 │ 評 │ 1.全部無錯誤者 │
│ │ 分 │ 2.一至二件錯誤者 │
│ 質 │ 標 │ 3.三至四件錯誤者 │
│ ︵ │ 準 │ 4.五至六件錯誤者 │
│ 20 ├────┼──────────────┤
│ % │得 分│ 1.二0 2.一八 │
│ ︶ │ │ 3.一六 4.一四 │
├──┼────┼──────────────┤
│ 獎 │ │ 獎額基準點 │
│ │80-90分 │ 十點 十二點 │
│ 勵 │ │ 十四點 十六點 │
│ ├────┼──────────────┤
│ │91-94分 │嘉獎一次 │
│ 標 ├────┼──────────────┤
│ │95-97分 │嘉獎二次 │
│ 準 ├────┼──────────────┤
│ │98-100分│記功 │
└──┴────┴──────────────┘
注意事項:
一、凡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無故稽延二日以上者不
予獎勵。
二、本表以憑證審核人員與會計憑證編製人員為獎勵對象。
三、速度欄為個人辦理付款單據審核至開立付款憑單或傳票遞移地區支
付處或出納部門以二日為準。
四、數量欄為個人每月付款憑單、收支傳票合計平均件數(以六個月平
均數除審核人數)。
五、品質欄以六個月內受審計處審定剔除繳庫累計件數。
六、憑證之審核若由數人辦理者,每月平均總件數標準之計算,應按其
全部人數乘表列個人數量,所得之數即為各該部分每月平均標準件
數(例如由二人分工者,其每月平均總件數最低應為一00件方能
達到標準)。
七、會計憑證編製人員與憑證審核人員若為不同人得與審核人員一併獎
勵。
八、承辦人員,依據本標準表規定給獎者,其主管股長(或複審人員)
得依左列原則辦理獎勵。
(一)考核期內(半年),其本人及股內承辦人員均無因逾期公款支付
時限而受懲處者。
(二)其獎勵標準以不超過股內承辦人員之獎勵為原則。
(三)未設股辦事之部室主管得比照股長辦理。
九、獎額基準點,應依之細目,由首長擇一酌情核定之。
十、獎勵標準達行政獎勵標準者,受獎人員可選擇核發獎金或行政獎勵
,惟擇領核發獎金時,最高以十六點為限。
十一、獎額基準點,以每一點折合新臺幣一00元為基數。
十二、每點之折合金額,必要時於年度編列預算前,由省政府研訂調整
並公布。
十三、前項獎金在各機關預算編列科目開支,凡達到發給獎金標準者,
即應核實發給,如現有預算不敷支應時,請依規定程序辦理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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