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無增減時,應通知申
請人申辦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就調整土地向
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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