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卷證資料之黑白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元,A4、B5規
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二元;彩色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
幣三十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十五元。
〔立法理由〕
檢察署因卷證開示收取之相關費用基準,宜與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訴訟文書
閱卷之收費基準一致,以昭公允,有關影印費部分,爰參酌法院辦理刑事
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二
條規定訂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