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或漁民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自製獵槍、其主要 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之販賣或轉讓許可者,應於收受許可文件之翌 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及異動申請書親自向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申請人取得販賣或轉讓許可後應遵行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