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沖退關稅及貨物稅之申請,應於成品出口後,依第十八條所定期限,檢附
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表、出口報單副本、進口報單副本之影本及有關證件
向經辦機關提出。
前項沖退稅之申請,得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以電子方
式為之,其申請日期為該系統記錄之收件日。
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應自規定之沖退稅期限內予以扣除。但其可歸
責於廠商之日數,不得扣除。
前項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指自出口報單副本所載出口放行之翌日起
至海關簽發出口報單副本之日止;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指出口放行之翌日
起至出口報單審結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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