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或代理人得向申評會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有關資料或卷宗 ,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運作事項,準用訴願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
一、第一項參考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將主張法律上利 益者修正納入。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