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訴人或代理人得向申評會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有關資料或卷宗
,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運作事項,準用訴願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參考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將主張法律上利
    益者修正納入。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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