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
體法規定設立,並冠以學校名稱。
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學校教師會得由同級學校
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跨校、跨區(鄉、鎮),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其
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商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
)參加學校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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