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 體法規定設立,並冠以學校名稱。 學校(包括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學校教師會得由同級學校 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跨校、跨區(鄉、鎮),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其 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商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 )參加學校教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