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承辦單位應對比賽場地、活動場所、參賽隊職員、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
及觀眾,採必要之安全措施,並辦理必要之保險。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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