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近地區作業者,得視作業情形回本監或於監外用 餐。 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作業,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 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 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設置者為限。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第四項移列至第三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