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近地區作業者,得視作業情形回本監或於監外用
餐。
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作業,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
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
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設置者為限。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第四項移列至第三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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