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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數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所產生之廢氣收集至同一排放管道排放者 ,其個別污染源除應符合個別檢測項目及頻率規定外,該同一排放管道應 依較高之頻率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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