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將下列資訊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布,
並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一、每日借貸有價證券之種類與限額。
二、證券借貸之費率及服務手續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開放證券商得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明定證券商應提供其借入有
    價證券相關資訊,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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