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各項程序間隔之時間,指法院為進行下列事項而預先酌
留之時間:
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疑問。
二、進行釋疑。
〔立法理由〕
法院為因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於程序進行中請求釋疑之可能,如
預先酌留相當時間,亦應載明於審理計畫內,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得以明瞭審判期日之時程安排,及使檢辯雙方得以事先知悉,爰訂定本條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