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契約屆滿、解除或終止時,經營管理者應將小巨蛋場館移交之財產與經營
期間增加之所有財產、資料及營運權返還及點交本府,並不得要求任何補
償。
經本府同意由經營管理者出資增建、改建或添購之設備,該設備無須毀損
即可與場館原設施、設備分離者,得取回之,其餘得請求財政局折價購買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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