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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經機關首 長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延長之工作時間,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 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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