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施行前已成立自治組織之市場,應於本規則施行後一年內召開會員
大會,於選任代表及會長並通過自治組織章程後,檢附前條第一項所定文
件送主管機關核定。但現任代表或會長任期尚未屆滿者,得經會員大會決
議,逕以現任代表或會長送主管機關核定,於任期屆滿後改選之。
自治組織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召開會員大會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召開,屆期
仍未召開者,主管機關得代為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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