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項互助金申請人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已發之
互助金應予追回;有關人員循私舞弊情事者,應予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
,並移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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