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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各項互助金申請人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已發之 互助金應予追回;有關人員循私舞弊情事者,應予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 ,並移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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